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效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