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效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