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六条有效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