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条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