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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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