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二十条有效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