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二十条

有效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