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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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