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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有效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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