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章 铁路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