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十八条有效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