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第十六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