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九条有效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