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