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章 损失赔偿第四十八条有效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