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