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