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