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