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