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