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