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