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