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