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