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