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