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