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