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