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九条已修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