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