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动物诊疗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