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