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