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已修改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