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四条有效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