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九条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