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