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