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