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