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