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