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