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