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