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