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