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第九十四条有效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