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十条有效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